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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場規則
發布者: 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: 2017-06-14
1、全體學生必須樹立嚴肅認真、實事求是的考試態度,獨立完成和回答考題,如實反映自己的學習成果。
2、考前應進行認真復習,做好充分準備,以利系統牢固掌握所學知識。
3、考生于考前十分鐘進入考場,在指定的座位上入座,不得遲到,不得中途擅離座位。
4、因病不能參加考試,必須事先辦理準假手續,若擅自不參加考試,則不予補考,課程作不及格處理。
5、考生進入考場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及制圖用具,不得攜帶任何書籍、報紙和稿紙。如考試過程中另需其他用品或教學用書,須事先征得監考老師同意,方可取用。
6、考生對試題有疑難時,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,如屬試卷分發錯誤和字跡模糊等問題,可舉手經監考老師同意后進行詢問。
7、答題一律用藍、黑墨水鋼筆或圓珠筆書寫,字跡要求工整清楚。
8、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,不準交頭接耳,不準偷看他人答案,不準夾帶,換卷等,對于違反紀律者,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,試卷作廢、取消考試資格等處理。情節嚴重者將給予行政處分。
9、考試期間,嚴守作息時間??荚囬g隙不得擅自出校門。
10、遲到三十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,考試開始三十分鐘(語文45分鐘)后才能交卷出場。
11、考試時間結束前十分鐘,監考老師應提醒學生??荚嚂r間終了,應立即收繳試卷,不得拖延。
附:學籍管理制度
第三條、第7款: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(包括實踐課程),可在下學期開學前補考一次,其成績按及格不及格評定,并應注明“補考”字樣。
第三條、第8款:無故不參加考試(核)或考試(核)作弊者,該課程以零分計,不準參加補考,并視情節輕重,給予紀律處分,對確有悔改表現者,經學校批準,可在畢業前可補考一次。
第六條、第2款:畢業時學完全部規定課程,經補考學科成績仍有不及格或操行總評不合格者,發給結業證書,畢業后一年內經補考(限一次)成績全部及格或由用人單位戶口(所在地區)作出鑒定,證明操行評定達到合格者,可換發畢業證書,并注明“補發”字樣,其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。